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516號
TCDM,105,審易,251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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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戈維聰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黎欣怡
      黃靚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501、1511
6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八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通 譯 陳穗齡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戈維聰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 佰零陸年叁月叁拾日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 幣拾伍萬元。
黎欣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 佰零陸年叁月叁拾日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 幣陸萬元。
黃靚荷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 佰零陸年叁月叁拾日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 幣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戈維聰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向不知情之熊瑩頂讓址設 臺中市○○區○○街00號之「樂普生電子遊戲場」,但尚未 變更登記負責人,戈維聰繼續僱用原員工黎欣怡黃靚荷。 詎戈維聰黎欣怡黃靚荷(下稱戈維聰等3人)共同基於 反覆實施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犯 意聯絡,戈維聰為現場主管,負責人員調配、機臺維修、店 內管理等工作。黎欣怡黃靚荷則為「樂普生電子遊戲場」 之員工,負責為顧客兌換代幣、計分卡、送茶水、看顧櫃檯 、清潔環境等工作。自105年3月1日起,在「樂普生電子遊 戲場」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給賭博場所,擺設SLOT機檯( 含IC版)24臺、水滸傳十五輪機檯(含IC版)4臺、HUGA十



五輪機檯(含IC版)10臺、動物奇觀(含IC版)3臺、發發 發(含IC版)3臺、ALICE機台(含IC版)1臺、傑克船長( 含IC版)2臺、封神傳(含IC版)1臺、蜘蛛人彈珠(含IC版 )2臺、齊天大聖(含IC版)1臺、西遊記(含IC版)2臺、 超級大亨(含IC版)1臺、大法老(含IC版)1臺、變色龍( 含IC版)1臺、金財神(含IC版)1臺、神鬼奇航(含IC版) 1臺、幸運假期(含IC版)4臺、賓果行星(含IC版)8臺( 扣押筆錄誤載為9臺)、賽馬(含IC版)8臺、水果盤機檯( 含IC版)6臺、捕魚機(含IC版)6臺、幸運鬥地主(含IC版 )3臺、幸運接龍機檯(含IC版)2臺、三國爭霸(含IC版) 1臺、愛斯基摩人(含IC版)1臺、西遊伏魔錄(含IC版)6 臺及7PK機檯(含IC版)25臺等電子遊戲機檯,供不特定之 多數賭客把玩,且與之對賭。賭博方法為賭客以現金新臺幣 (下同)1元換1枚代幣或開分之比例,依各類賭博機臺之設 定,分別投入代幣或以開分起動機檯後,再依各類賭博機臺 不同比例之押注分數,與機器對賭,如有押中,就可得倍數 不等之代幣或分數,迨玩賭結束,所餘代幣或分數可兌換記 載「藍色積分卡」(代表500分)、「紅色積分卡」(代表 1000分)及「綠色積分卡」(代表100分)等不同顏色之積 分卡,以前開積分卡代表之面額,向「樂普生電子遊戲場」 現場負責人戈維聰兌換等值現金;如未押中,所押注之分數 即歸零。嗣經警據報後喬裝賭客於該處進行蒐證,而得知該 處兌換現金之方式為賭客通知現場員工洗分後,持贏得之不 同顏色積分卡或依賭客洗分之數額,由戈維聰將現金直接交 付予賭客,以完成兌換賭金;嗣於105年5月10日上午11時47 分許,適有賭客謝榮達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 ,在「樂普生電子遊戲場」內把玩「7PK」機臺結束時,要 求現場員工洗分,並向戈維聰暗示欲兌換現金2,000元,戈 維聰即在謝榮達把玩之7PK機檯旁,直接將現金2,000元交付 予謝榮達。現場埋伏警員見時機成熟,隨即出示本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並表明身分,當場扣得謝榮達兌換之現金2,000 元(謝榮達涉犯公然賭博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員警 在樂普生電子遊戲場內,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循 線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 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附記事項: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既已全盤修正,自應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五章 之一沒收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後段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 係屬被告戈維聰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宣告沒收 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物品及編號50所示之現 金新臺幣36,23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薛淑玲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號│ │ │
├─┼────────┼───────┤
│1 │IC板(HUGA) │2片 │
├─┼────────┼───────┤
│2 │IC板(發發發) │2片 │
├─┼────────┼───────┤
│3 │IC板(ALICE2) │1片 │
├─┼────────┼───────┤
│4 │IC板(傑克船長)│1片 │
├─┼────────┼───────┤
│5 │IC板(封神傳) │1片 │
├─┼────────┼───────┤
│6 │IC板(蜘蛛人彈珠│2片 │
│ │) │ │
├─┼────────┼───────┤
│7 │IC板(HUGA) │8片 │
├─┼────────┼───────┤
│8 │IC板(齊天大聖)│1片 │
├─┼────────┼───────┤
│9 │IC板(西遊記) │2片 │
├─┼────────┼───────┤
│10│IC板(超級大亨)│1片 │
├─┼────────┼───────┤
│11│IC板(大法老) │1片 │
├─┼────────┼───────┤
│12│IC板(變色龍) │1片 │
├─┼────────┼───────┤
│13│IC板(金財神) │1片 │
├─┼────────┼───────┤
│14│IC板(神鬼奇航)│1片 │
├─┼────────┼───────┤
│15│IC板(水滸傳) │4片 │




├─┼────────┼───────┤
│16│IC板(幸運假期)│2片 │
├─┼────────┼───────┤
│17│IC板(賓果行星)│8片及主機1臺 │
├─┼────────┼───────┤
│18│IC板(賽馬主機)│1片 │
├─┼────────┼───────┤
│19│IC板(水果盤主機│6片 │
│ │) │ │
├─┼────────┼───────┤
│20│IC板(SLOT主機)│3片 │
├─┼────────┼───────┤
│21│IC板(SLOT主機)│1片 │
├─┼────────┼───────┤
│22│IC板(SLOT花之寶│1片 │
│ │第二代) │ │
├─┼────────┼───────┤
│23│IC板(SLOT惡魔獵│1片 │
│ │人) │ │
├─┼────────┼───────┤
│24│IC板(SLOT鐵拳3 │1片 │
│ │) │ │
├─┼────────┼───────┤
│25│IC板(SLOT │1片 │
│ │HELLSING) │ │
├─┼────────┼───────┤
│26│IC板(SLOT風林火│1片 │
│ │山) │ │
├─┼────────┼───────┤
│27│IC板(學園默世錄│1片 │
│ │) │ │
├─┼────────┼───────┤
│28│IC板(SLOT甲賀忍│1片 │
│ │轉帖) │ │
├─┼────────┼───────┤
│29│IC板(SLOT麻雀物│1片 │
│ │語) │ │
├─┼────────┼───────┤
│30│IC板(SLOT黑帝斯│1片 │
│ │) │ │




├─┼────────┼───────┤
│31│IC板(SLOT花之)│1片 │
├─┼────────┼───────┤
│32│IC板(SLOT超悟空│4片 │
│ │) │ │
├─┼────────┼───────┤
│33│IC板(捕魚機) │1片 │
├─┼────────┼───────┤
│34│IC板(SLOT番長)│1片 │
├─┼────────┼───────┤
│35│IC板(SLOT麻雀物│1片 │
│ │語2) │ │
├─┼────────┼───────┤
│36│IC板(SLOT花之慶│1片 │
│ │) │ │
├─┼────────┼───────┤
│37│IC板(SLOT吉宗A3│1片 │
│ │) │ │
├─┼────────┼───────┤
│38│IC板(SLOT北斗)│1片 │
├─┼────────┼───────┤
│39│IC板(SLOT魔物獵│1片 │
│ │人2) │ │
├─┼────────┼───────┤
│40│IC板(幸運門地主│3片 │
│ │) │ │
├─┼────────┼───────┤
│41│IC板(幸運接龍)│2片 │
├─┼────────┼───────┤
│42│IC板(動物奇觀)│3片 │
├─┼────────┼───────┤
│43│IC板(幸運假期)│2片 │
├─┼────────┼───────┤
│44│IC板(三國爭霸)│1片 │
├─┼────────┼───────┤
│45│IC板(傑克船長)│1片 │
├─┼────────┼───────┤
│46│IC板(愛斯基摩)│1片 │
├─┼────────┼───────┤
│47│IC板(發發發) │1片 │




├─┼────────┼───────┤
│48│IC板(7PK營) │25片 │
├─┼────────┼───────┤
│49│IC板(西遊伏魔錄│1片 │
│ │) │ │
├─┼────────┼───────┤
│50│現金 │新臺幣36,230元│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號│ │ │
├─┼────────┼───────┤
│1 │電子產品(監視器│1臺 │
│ │螢幕) │ │
├─┼────────┼───────┤
│2 │電子產品(監視器│1臺 │
│ │分割器) │ │
├─┼────────┼───────┤
│3 │監視器鏡頭 │14個 │
├─┼────────┼───────┤
│4 │寄分卡 │58張 │
├─┼────────┼───────┤
│5 │INFOCUS手機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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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賭客開牌紀錄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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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客人名冊 │3本 │
├─┼────────┼───────┤
│8 │機台代幣出入紀錄│1本 │
│ │簿 │ │
├─┼────────┼───────┤
│9 │105/5/10早班交接│2張 │
│ │表 │ │
├─┼────────┼───────┤
│10│機台代幣紀錄表 │2張 │
├─┼────────┼───────┤
│11│105/5/10早班來店│1張 │
│ │客人紀錄表 │ │
├─┼────────┼───────┤




│12│開洗分鑰匙 │2支 │
├─┼────────┼───────┤
│13│寄分卡 │22個 │
├─┼────────┼───────┤
│14│開洗分鑰匙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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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機台分數增減紀錄│1張 │
│ │表 │ │
├─┼────────┼───────┤
│16│機台客人開台紀錄│1張 │
│ │表 │ │
├─┼────────┼───────┤
│17│代幣 │2包 │
├─┼────────┼───────┤
│18│電子產品(打卡鐘│1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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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員工打卡單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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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