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275號
TCDM,105,審交附民,275,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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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詹智宏
被   告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被   告 林湰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3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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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