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
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服飾貳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錦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2269 號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確定,105 年10月20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服飾2 件 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相 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明文。惟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 2 項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 之規定,不再適用」,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是以 ,商標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規定,係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 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屬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 正施行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之沒收,自應適用後法即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合 先敘明。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2269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4 年 度上職議字第470 號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 「Hello Kitty 」服飾2 件,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且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委任書、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各1 份可資佐證,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 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