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5年度,35號
TCDM,105,單禁沒,35,2016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肆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威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4 包( 毒品驗餘淨重合計為2.13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 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 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 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2.13公克) ,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7 月7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 號鑑定書1 紙(見105 年度偵字第13665 號偵卷第48 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 俱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 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