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15號
TCDM,104,附民,315,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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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陳炎隆
      林永芳
      邱錦標
      林學政
      黃錦煌
      盧勝利
      黃龍泉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建右
被   告 洪瑞
      李秀倪
      林本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 件)。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瑞李秀倪林本松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 院於105 年11月24日以104 年度易字第578 號刑事判決諭知 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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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