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007號
TCDM,104,易,1007,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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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文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林玫伶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劉松齡
      黃瑞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
0000、16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松齡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政文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玫伶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黃瑞祥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對於大甲區農會「100年度 發展幸福農業專案計畫」為行使業務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部 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劉松齡劉政文為父子。劉松齡自民國74年起至97年8月間 止,擔任臺中市大甲區農會(原臺中縣大甲鎮農會,下稱大 甲區農會)總幹事;劉政文自98年3月23日起至104年2月14 日止,擔任大甲區農會總幹事;黃瑞祥自80年間起至101年1 1月3日止,擔任大甲區農會推廣股農事指導員(目前擔任大 甲區農會總幹事);林玫伶自95年1月25日起至103年2月7日 止,擔任大甲區農會會計股股長。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黃瑞祥於前開任職大甲區農會期間,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為下列之不法之行為:
㈠、大甲區農會於96年至97年間,擬定「96年、97年度臺中縣推 動農業經營企業化營造優質產銷環境計畫(簡稱:中衛計畫 )」(下稱96年、97年中衛計畫)說明書,向臺中縣政府( 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申請補助款,經臺中市政府及農委會審核同意撥付96年度之 補助款為新臺幣(下同)612萬3560元(農委會462萬3560元



,臺中市政府150萬元),大甲區農會配合款為606萬5000元 ,合計經費為1218萬8560元,97年度之補助款為307萬7934 元(農委會292萬1934元,臺中市政府15萬6000元),大甲 區農會配合款300萬1000元,合計經費為607萬8934元(起訴 書誤載為609萬6000元)。而劉松齡林玫伶黃瑞祥及大 甲區農會之其他執行該計畫之承辦人員均明知大甲區農會96 年、97年中衛計畫之前開經費,應據實核銷,不得有虛報或 浮報等情事,劉松齡林玫伶竟仍與黃瑞祥,或與大甲區農 會之其他承辦人員分別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黃 瑞祥主辦該計畫之項目下尚有1990元、400元、9萬6600元、 10萬5000元、6萬5509元、6萬1904元六筆剩餘款,於其他承 辦人員主辦該計畫之項目下尚有5萬8334元、22萬6320元二 筆剩餘款時,不據實依剩餘款之規定處理,卻由黃瑞祥或其 他承辦人員分別向勝偉印刷廠般若創意實業社及其他不詳 廠商取得1990元、400元、9萬6600元、10萬5000元、6萬550 9元、6萬1904元、5萬8334元、22萬6320元之統一發票或收 據等原始憑證,復以大甲區農會雙面開支請示單之第一面「 開支請示單」虛列每筆之開支事由及其用途,並以鉛筆敘明 實情為剩餘款等項,呈報予林玫伶劉松齡核章後,將鉛筆 記載實情部分擦拭掉,再製作各筆款項為「應付款項」之不 實「收入傳票」,連同原始憑證附在第二面之「付款單」上 ,呈報林玫伶劉松齡核章後,由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人員, 於96年12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接續將該八筆剩餘款以 應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 致大甲區農會96年明細分類帳內「專案計畫所出(即支出) -中衛計畫」、「應付款項-中衛計畫」等2科目累計分別為1 218萬8560元、61萬6057元。劉松齡於97年8月間辭去臺中市 大甲區農會總幹事職務後,前開97年部分之中衛計畫尚在進 行中,林玫伶猶與接任總幹事職務之不詳人士及大甲區農會 之該計畫某承辦人員接續基於前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於該承辦人員主辦該計畫之項目下尚有2萬元一筆剩餘款 時,不據實依剩餘款之規定處理,卻由該承辦人員以大甲區 農會雙面開支請示單之第一面「開支請示單」虛列該筆之開 支事由及其用途為工人工資,並以鉛筆敘明實情為剩餘款等 項,呈報予林玫伶及接任總幹事職之人核章後,將鉛筆記載 實情部分擦拭掉,再於98年1月22日製作該筆款項為「應付 款項」之不實「收入傳票」附在第二面之「付款單」上,呈 報林玫伶及接任總幹事職之人核章後,由不知情之會計部門 人員,於98年1月22日,將該筆剩餘款以應付款項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致大甲區農會97年



明細分類帳內「專案計畫所出(即支出)-中衛計畫」、「 應付款項-中衛計畫」等2科目累計分別為607萬8934元(起 訴書誤載為609萬6000元)、2萬元。嗣於96年、97年中衛計 畫執行完畢後,分別以執行經費為1218萬8560元、607萬893 4元(起訴書誤載為609萬6000元),向臺中市政府報請核銷 ,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及農委會。
㈡、大甲區農會於100年間,擬定「100年度發展幸福農業專案計 畫」(下稱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說明書,向臺中市政 府申請補助款,經臺中市政府審核同意撥付補助款300萬元 ,大甲區農會配合款為77萬7450元,計畫總經費為377萬745 0元,臺中市政府於100年10月21日即將該300萬元撥予大甲 區農會,大甲區農會亦於100年12月28日將配合款77萬7450 元撥入該專案中。而劉政文林玫伶均明知大甲區農會100 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之前開經費,應據實核銷,不得有虛報 或浮報等情事,竟仍與承辦該計畫之黃麗明高碧琴分別基 於業務登載不實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黃麗明主辦該計畫之 項目下尚有2萬3322元、4萬8471元二筆剩餘款,於高碧琴主 辦該計畫之項目下尚有4萬2182元、9903元、3萬360元、3萬 6662元四筆剩餘款時,不據實依剩餘款之規定處理,卻由黃 麗明及高碧琴分別向不詳廠商取得2萬3322元、4萬8471元、 4萬2182元、9903元、3萬360元、3萬6662元之統一發票或收 據等原始憑證,復以大甲區農會雙面開支請示單之第一面「 開支請示單」虛列每筆之開支事由及其用途,並以鉛筆敘明 實情為剩餘款等項,呈報予林玫伶劉政文核章後,將鉛筆 記載實情部分擦拭掉,再製作各筆款項為「應付款項」之不 實「收入傳票」,連同原始憑證附在第二面之「付款單」上 ,呈報林玫伶劉政文核章後,由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人員, 於100年12月29日至同年12月30日間,接續將該六筆剩餘款 以「應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 帳內,致大甲區農會明細分類帳內「專案計畫所出(即支出 )-發展幸福農業計畫」、「應付款項-幸福農業計畫」等2 科目累計分別為377萬7450元、19萬900元。嗣於100年發展 幸福農業計畫執行完畢後,於101年1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 01年1月3日)以377萬7450元之收據及會計帳目,向臺中市 政府報請核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二、案經廉裕源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自 動簽分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林玫伶於偵訊中未具結所 為之陳述,對於被告劉松齡劉政文黃瑞祥,及證人黃瑞 祥於偵訊中未具結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 ,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形, 原雖均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 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黃瑞祥及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供述 證據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 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 ,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 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 據能力。查本案證人黃麗明高碧琴廉裕源於偵查中具結 所為之證述,被告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黃瑞祥及辯護 人等均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 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辯護人等及被告劉松齡、劉 政文、林玫伶黃瑞祥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並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參本院卷第270頁),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松齡劉政文,固坦承於前開時間前後擔任大甲 區農會總幹事之職(參本院卷第95頁),惟均矢口否認有為 前開不法行為,被告劉松齡辯稱:依照農會分層負責的標準 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那不是伊經手的業務,且中衛計畫還 沒執行完,伊就已經離職了等語,被告劉政文辯稱:依照農 會分層負責的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會計憑證無須經伊 決行,且身為總幹事,諸事繁瑣,無法事必躬親,遂刻有「 壬」章,交由秘書代為處理,本件相關會計科目及支用情形 ,伊並不清楚等語。另被告黃瑞祥,對前開犯罪事實表示認 罪;而被告林玫伶雖未表示認罪,然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已供 述明確,僅辯稱:伊接任大甲區農會會計股長以前,大甲區 農會各股之主辦人員即有以相同手法開立傳票之行為,伊只 是依照過去慣例辦事而已等語。
二、經查,①被告黃瑞祥於偵訊中一再供稱:前開1990元、400 元、9萬6600元、10萬5000元、6萬5509元、6萬1904元、5萬 8334元、22萬6320元、2萬元九筆款項,均係96年、97年中 衛計畫的剩餘款項等語(參他字第5302號卷第151頁、偵字 第16009號卷一第173頁)。②證人黃麗明高碧琴於偵訊、 本院審理中一再證稱:前開2萬3322元、4萬8471元、4萬218 2元、9903元、3萬360元、3萬6662元六筆款項,均係100年 發展幸福農業計畫的剩餘款等語(參偵字第16009號卷一第 219頁背面、第222頁、本院卷第174頁背面、第178頁)。且 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記載前開十五筆款項,分別為96 年、97年中衛計畫及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的「應付款項 」(參他字第5302號卷第70、第76-78頁),而所謂「應付 款項」,依被告林玫伶於偵訊中之供詞,係應付而未付的款 項(參他字第5302號卷第152頁背面),亦即已有應付之項 目,但尚未支付,惟既已有應付項目,卻迄今已過數個會計 年度,無任何理由,仍尚未支付,此有大甲區農會105年8月 1日甲農會字第1050010213號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01頁) 。足見上開十五筆款項確屬96年、97年中衛計畫及100年發 展幸福農業計畫的剩餘款,卻被以「應付款項」之科目,登 載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無訛。
三、次查:
㈠、證人黃麗明①於偵訊中證稱:所提示的2萬3322元、4萬8471 元的收入傳票是我製作的,製票人是我,印章也是我用印的 ,因為該計畫的經費沒有花完,我們就會問會計股長剩下的 經費要如何入帳,這些傳票是會計股長林玫伶叫我去做的, 列在「應付款項-幸福農業計畫」科目項下,是會計股長林 玫伶決定的,我只負責採買,我去跟廠商買跟廠商拿發票,



我有請廠商溢開發票金額,因為會計他們要核銷,所以要求 我們請廠商開到足額的數字,我有給廠商代價,但我忘了是 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這是上面的指示,由會計股長林玫伶 來決定,開立雙面請示單付給廠商等語(參偵字第16009號 卷一第219背面-220頁、卷二第123頁背面),②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問: 妳因為那個發票是購買來的,就以這個 例子來講,妳實際上跟廠商買5萬元,他給妳10萬元的發票 ,這樣的話,你們農會實際上還是要付5萬元給廠商而已嗎 ?)對。」、「(問: 妳在呈核付款的流程的時候,怎麼 表明這一點?妳拿了一個廠商10萬元的發票,可是妳說只要 付5萬元給他,這些都要呈上去嗎?)要。」、「(問:上 面的怎麼知道妳實際上是要付5萬元,不是付10萬元,這在 哪裡寫出來?)那在我們請款的雙面單據上面就都有。」、 「(問:所以妳會在上面寫實際上要付給他5萬元,會剩下 多少是沒有花完的,是這樣子嗎?不然我就是妳的主管,妳 寫了一張要付5萬元,結果付10萬元的支票,我是一個誠實 的人,就問妳,發票明明是10萬元,為什麼妳說要付5萬元 ?所以妳總是要讓我知道為什麼?)那稍微會寫一下備註, 用鉛筆寫一下備註。」、「(問:大家是否都知道什麼意思 ?)對,就是我們在雙面收據上會寫備註這樣子。」、「( 問:妳剛才講說妳那個要付給廠商的錢就是由妳呈核會計, 然後會務,然後秘書、總幹事這些人嗎?)是,各級主管。 」、「(問:林玫伶跟妳講說按照計畫執行,就是跟妳講說 計畫是多少錢,就叫廠商開多少錢,對不對?)對。」、「 (問:是否不管花多少錢?)對。」、「(被告林玫伶問: 有那些數額,但是妳在執行的時候,妳既然知道妳只要買5 萬元的話,妳就直接用5萬元就好了,妳幹嘛要去用10萬元 ?)因為我們當時就問你們說我們是不是要開10萬元的發票 這樣子。」、「(被告林玫伶問:妳沒有問我?)有,當時 我們都有問你們說,我們是不是開這樣子的10萬元的發票才 能來核銷。」、「(問:這個大甲農會的這個100年發展幸 福農業計畫,這個計畫在執行是不是有簽一份計畫書,就是 妳剛才有提到計畫書?)有。」、「(問:在計畫書裡面是 否有載明要什麼部門要購買什麼品項,然後要多少錢,有這 些一項一項的這樣的計畫書?)應該有。」、「(問:所以 你們執行的部分就是依照這個計畫書裡面,比如說上面有寫 到藺草的這個袋子,然後就是要購買多少錢,就是計畫書裡 面已經有做這樣的一個詳列了是不是?)對。」、「(問: 所以妳在執行的時候,也就是根據這個計畫書裡面的這個內 容來執行採購嗎?)對。」、「(問:假設這個計畫書上面



有記載說這個藺草的袋子要採購10萬元,假設這個計畫書上 面是這麼寫,但我沒有看到你們計畫書,我不曉得裡面是怎 麼寫,假設計畫書裡面是這麼寫的話,妳在執行這項採購任 務,為什麼沒有依照計畫書裡面把它採購到10萬元滿額?) 因為當時沒有,就是位置沒有那麼多的位置可以放,當時因 為做起來就覺得很多,就想說先沒有用到那麼多。」、「( 問:所以就是說實際上要購買多少錢的藺草袋子,就是由你 們執行人員視當時的各種狀況來做一個決定是不是?)對。 」、「(問:妳既然提到這個雙面的請示單,剛剛就在檢察 官問妳的時候有回答妳在從這個雙面請示單的時候,就已經 有將這個支出傳票跟收入傳票有一起附上去了,之後審判長 剛剛在問你的時候,妳又說妳是先呈上這個雙面的請示單之 後,等這個請示擔下來,妳再開這個支出以及收入的傳票, 到底情況是如何?)因為雙面單據是雙面的,第一面要先請 示,請示全部的主管都蓋好章之後,第二面呈核上去再附傳 票。」、「(問:所以妳所謂的雙面請示單其實這個流程是 要跑兩次是嗎?)對。」、「(問:所以第一次的時候就是 妳將這個實際狀況就是說計畫書裡面有10萬元可以買,但是 因為現在沒有地方可以擺那麼多,我只要先買5萬元,但是 我也是因為要消化這筆預算,所以我也是實際上買5萬元, 但是叫廠商就開10萬元的發票,然後以便來核銷這筆預算, 然後就是第一面的請示單就是先寫這些內容是嗎?)對。」 、「(問:這些第一面的請示單是請示到什麼層級?)就全 部的,我的主管全部都蓋。」、「(問:是否是會計的主管 ,還有總幹事,還是如何?)都有。」、「(問:他們都核 章下來了之後,妳再做第二面的請示單,這時候妳就會將妳 實際的支出的傳票5萬元,然後另外還有5萬元,是否如此? )對。」、「(問:這是沒用完的5萬元,妳再做一個收入 傳票,然後一起附在第二面的請示單,在呈報上去,是否如 此?)對。」、「(問:第二面的請示單核章的整個層級, 是否也是像第一面的請示單是一樣的?)對,都一樣。」、 「(問:妳在做這個支出的傳票的金額的記載,是不是包括 實際上購買的金額再加上要給廠商的稅金整個總額包括在內 ?)對。」、「(問:所以妳剛剛說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 ,妳有提到妳說像這種要溢開發票,像比如說遇到這種藺草 袋子,假設我們比喻,這種說一下子不需要買這麼多,然後 要請廠商來溢開發票,然後那個要怎麼樣核銷等,妳以前在 偵訊中有說,這個妳是有請示這個會計股長林玫伶,妳的意 思是說妳有事先去請問她這種情況要怎麼做,然後她教妳說 按慣例都怎麼做,然後妳才依照她的指示來這麼做,然後開



立第一面的請示單,然後再做第二面的請示單,是這樣子嗎 ?)會先詢問會計,比如說我沒有花完這麼多,我就是要先 跟廠商請廠商先開發票這樣子,都會先問會計人員。」、「 (問:就是會計人員,妳請問他們,他們才這樣跟妳講的, 主要是請示林玫伶是不是?)對。」、「(問:提示104年6 月5日偵訊筆錄,妳之前在檢察官那邊作筆錄的時候,有提 示四張的收入傳票給妳看,他說這個是不是妳做的,然後妳 都有說是等語,是否如此?)對。」、「(問:這個金額四 張一共是18萬5793元,這四張的收入傳票的意思是否代表妳 有四筆的採購?那四筆的採購分別都是不足額,不足計畫表 裡面的預算金額,然後不足的部分,妳就分別有這個剩餘款 的部分,妳就分別開立這四張的收入傳票,是否如此?)這 四張的傳票裡面有兩張是我們農會本身有這個業務,然後當 時我們有比如說像我當時有這個業務,一個是鄉點的業務, 我們的那個農會鄉點業務,一個是芋頭加工廠的業務,其中 這兩筆是有實際發生,要入給那個鄉點的收入跟芋頭廠的加 工收入,可是都入到這邊來,我不知道。」、「(問:另外 兩筆呢?)這兩筆我是沒有花完的。」、「(問:也就是妳 沒有用完的這些,妳就是去問林玫伶就是按照一個農會行之 已久的一個慣例來教妳怎麼處理,是否如此?)對,就問她 說,如果說開發票的部分,我們先請廠商開,沒有花完的部 分,我們就是列一張收入傳票呈核上去這樣子。」、「(問 :所以妳在這個第一面的請示單裡面,經過那些層層的核章 ,那些核章人員大概也就都知道大甲農會的這些慣例,是否 如此?)對,都知道。」等語(參本院卷第161-176頁)。㈡、證人高碧琴①於偵訊中證稱:有關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9 903元、4萬2182元、3萬360元、3萬6662元這四張收入傳票 是我製作,印章也是我用印的,因為當時會計要求我們要照 計畫金額去做核銷,但經費沒有花完,會計叫我們先將剩餘 款項放在應付款項裡面,所以這四筆是剩餘款,我說的會計 是當時的會計股長林玫伶,收入傳票是林玫伶指示我做的, 是林玫伶叫我們請廠商開的發票要跟計畫寫的金額一樣,但 實際上沒有支付給廠商這麼多,我們好像有支付給廠商溢開 發票的稅金,好像是發票金額的百分之8,我們都有雙面開 支請示單,第一面先請示開支這個項目,會計股長林玫伶就 會叫我們用鉛筆將要支付給廠商的總金額寫在第一頁等語( 參偵字第16009號卷一第221頁背面-223頁),②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問:你們內部在付款給廠商之前要走的流程為 何?)我們通常都是會有一個雙面開支的請示單,然後第一 面就是呈核看是就是依計畫下去寫有多少的金額,然後是什



麼內容,然後付給誰這樣子,然後在第一面下來之後,再請 第二面這樣子。」、「(問:就是第一面就會寫說實際上要 付給廠商的錢,要買發票要付給廠商的錢也要寫在上面嗎? )其實就是你如果用原子筆的部分的話就是依照確實是要給 的金額,就是計畫上面的金額,如果像有剩餘款的部分的話 ,他會要求我們用鉛筆然後寫看這個錢是怎麼出來的這樣子 。」、「(問:鉛筆寫的部分是寫哪部分?)例如說像你剛 講的5萬元跟10萬元的話,那就是5萬元,然後比如說在,就 是鉛筆寫的就是實際上要給廠商的金額。」、「(問:所以 第一面妳會用原子筆寫的是否就是計畫核銷的金額?)對。 」、「(問:然後另外有鉛筆寫的是否是實際上要付的就是 這些,所以用鉛筆寫的部分是否也包含除了跟廠商實際購買 之外,還有包括他溢開的發票要給他看一下,這個是否也都 要寫在上面?)對。」、「(問:誰交代你們要用鉛筆寫? )這個其實帳目的問題大部分都是會計交代。」、「(問: 所以妳的意思就是說第一面你們就會把詳細的情形,實際上 真的要付給廠商的錢寫在上面,然後也會有一筆計畫的金額 即要核銷金額,也都在第一面會顯示出來,妳說這個核下來 之後,妳說妳會再做什麼?)第二面。」、「(問:第二面 是寫什麼?)第二面就是我們會有一個就是要開支的一個傳 票,然後還有附上發票或收據,廠商提供的發票跟收據,第 一面就是請示,第二面就是實際上要開支這樣子。」、「( 問:第一面請示要經過哪些人?要呈核哪些人?)主辦銜, 然後應該是比如說該股部的主管,然後會計、秘書跟總幹事 。」、「(問:第二面的這些資料呈核的程序為何?)也是 一樣,就是經辦,然後就是該股部的主管,然後會計,然後 秘書、總幹事。」、「(問:這個剩餘款要做成收入傳票, 妳怎麼知道要這樣子做?)就會計指示我們這樣子做。」、 「(問:是會計他主動指示,還是你們不曉得該怎麼做而去 請教他,他跟你們這樣子講?)我們有跟他講說有剩的,那 接下來要怎麼做,他叫我們開立一組就是轉收、轉支的傳票 這樣子。」、「(問:是否是那個會計也就是本件的被告林 玫伶這樣跟妳講的?)對。」等語(參本院卷第179-183頁 )。
㈢、被告黃瑞祥①於偵訊中供稱:96、97年中衛計畫不可能沒有 買賣就開發票,比如計畫當初列要支出20元給廠商,實際上 採購只要10元,可能會請廠商開20元的收據或發票金額,我 們只用會計報告跟成果報告去向臺中市政府或農委會辦理核 銷,會計報告在寫的時候是從會計帳把資料拉下來,錯在最 原點會計傳票上,會計傳票上顯示有剩錢,但會計報告卻是



經費全部用完,那是錯的,我認錯等語(參偵字第16009號 卷一第173頁背面),②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問:剛才 提示予你看的收入傳票也是有多張是蓋用你的印章,根據你 之前於偵查中筆錄均有提及,這些都是沒有用完的款項,將 之掛在應付款項裡面開立收入傳票,這樣的程序是你原來就 知道,還是有去詢問過他人?)我知道傳統就是這樣做,也 就是開立雙面請示單時,要先以鉛筆註記。」等語(參本院 卷第278頁)。
㈣、被告林玫伶①於偵訊中供稱:1990元、400元、9萬6600元、 10萬5000元、6萬5509元、6萬1904元、5萬8334元、22萬632 0元、2萬元這九筆款項,應該是96年、97年中衛計畫的剩餘 款,計畫執行就說要先放在應付款項下,就是因循前例這樣 辦理,目的為何我不清楚,他們上面說要先放在那邊就先放 在那邊,100年間明細分類帳「應付款項-幸福能業計畫」科 目100年12月31日剩餘款30萬4900元,我只是知道有收入, 跟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有關,但不知道以後怎麼用,因 為他們說這些要做應付款項下,我們就做了等語(參他字第 5302號卷第153頁、偵字第16009號卷一第171頁背面)。②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所謂上面的人指的是誰?)看 當初總幹事是誰。」、「(問:他們上面指的是誰?是否是 當時的總幹事?)送過來的文件就是這樣,總幹事已經事先 溝通過。」、「(問:妳怎麼知道他們已經事先溝通過?) 他們送過來我會問主辦,主辦說跟總幹事溝通過了。」、「 (問:是否前任的會計主管教妳這麼做?)做到應付款這件 事,我在看到這個事情也有請示總幹事是否要延續以前的模 式下去做,總幹事的回答是以前怎麼做就怎麼做,我有問歷 任的總幹事。」、「(問:起訴書這二個計劃的剩餘款,妳 拿到傳票後確實有去找總幹事,總幹事的回答是以前怎麼做 就怎麼做?)我不確定,當總幹事上任還是我接任的時候, 是有請示過總幹事這個專案計劃是不是要照以前的模式下去 做,他們就說照以前的模式做。」、「(問:請款單有哪幾 種形式?)單面跟雙面。」、「(問:區別在哪裡?)例行 性是單面,需要事先請示會有雙面的。」、「(問:本件這 二個計劃在核銷過程,內部單據是用單面或雙面請款單?) 都是雙面。」、「(問:妳剛才說妳有跟總幹事詢問,他的 回答是就依過去的方式處理,為何妳會去問總幹事,只要符 合會計準則,到妳那邊就直接過去,為何要再去詢問?)就 是覺得帳有點怪怪的,以前放應付款也是有這麼多錢在那邊 ,我覺得有再請示的必要。」等語(參本院卷第222頁背面 -228頁)。




㈤、本院向大甲區農會函調前開十五筆款項之雙面開支請示單, 雖經大甲區農會以105年8月1日甲農會字第1050010213號函 覆:均查無雙面開支單(參本院卷第201頁)。惟100年發展 幸福農業計畫前開六筆款項,均有開立雙面請示單部分,業 經證人黃麗明高碧琴證述明確(詳前述),且被告林玫伶 於本院證稱:本件二個計劃在核銷過程,都是用雙面單據等 語,被告黃瑞祥於本院供稱:這些沒有用完的款項,就是開 立雙面請示單時,要先以鉛筆註記等語,再參諸起訴書原記 載另有兩筆款項即2萬4000元、9萬元亦為100年發展幸福農 業計畫之剩餘款項(嗣經本院認定非屬剩餘款,詳後述), 均有開立雙面請示單(參本院卷第302-303頁)等情,可信 本件前開十五筆剩餘款,確有開立雙面開支請示單。㈥、綜黃麗明高碧琴黃瑞祥林玫伶以上所述,並核諸本院 向大甲區農會所借調之雙面開支請示單,其格式為一張紙有 兩面,一面為「開支請示單」,一面為「付款單」,「開支 請示單」上有部門、科目、開支詳細內容、開支事由及其用 途、需要金額等欄位,「付款單」上有開支金額、開支科目 、用途、憑證黏貼處等欄位,兩面均有經辦人、會計股長、 總幹事及其他單位主管之核章欄位等情(參本院卷第313-31 4頁之部分影印資料),及參諸證人即大甲區農會職員蘇碧 慧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依照我在大甲區農會待了27年的經驗 ,我們在做執行計畫的時候,有一個潛規則,總幹事大概要 留多少錢這樣,我們就跟廠商講,總幹事沒有示意要留多少 錢,可是我們都要留,他才會蓋章,是總幹事想要留,權利 都在總幹事身上,然後會計股長就會來指示我們這個帳要怎 麼做,我們請示都需要經過雙面收據等語(參本院卷第185 -190頁)。足見前開十五筆款項分別屬於96年、97年中衛計 畫、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之剩餘款,並循大甲區農會之 慣例,由計畫之主辦人員依據原本所知(如黃瑞祥)或詢問 會計主任即被告林玫伶後得知(如黃麗明高碧琴),以雙 面開支請示單逐層核章,並製作收入傳票之方式,由不知情 之會計部門人員將之以「應付款項」之科目,登載於大甲區 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而總幹事必須在該雙面開支請示單之 每一面蓋章,是以總幹事即被告劉松齡劉政文自無法對於 主辦人員在第一面請示單上以鉛筆敘明實情為剩餘款乙情諉 為不知,況被告林玫伶已證稱有針對這兩個專案的剩餘款問 題問過被告劉松齡劉政文,被告劉松齡劉政文均指示稱 依過去的方式(即列為應付款項)處理(詳前述)。又該十 五筆款項之雙面開支請示單上總幹事核章,縱由秘書以「壬 」章核印,惟秘書係經由總幹事之授權,才得以處理核印事



宜,總幹事本當概括承受,況秘書係總幹事之幕僚,大小事 必報告總幹事,被告劉松齡劉政文復未舉出有何遭其所任 命秘書欺瞞之證據,是以渠二人推諉不知,尚難令人採信。四、此外,本件復經告發人連裕源於偵訊中陳述在卷(參他字第 5302號卷第113-114頁),並有①96年、97年中衛計畫之「 專案計畫所入」、「專案計畫所出」、「應付款項」等3科 目之明細分類帳(參他字第5302號卷第118-122頁),②100 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之「專案計畫所入」、「專案計畫所出 」、「應付款項」等3科目之明細分類帳(參偵字第16009號 卷一第156-161頁、他字第5302號卷第76-78頁),③臺中市 政府104年7月6日府授農作字第1040147557號函(內載臺中 市政府與農委會對於96年、97年中衛計畫核撥之補助款及大 甲區農會之配合款金額,參本院卷第34頁),④臺中市政府 104年6月5日府授農輔字第1040121036號函及104年6月10日 府授農輔字第1040131422號函(內載臺中市政府對於100年 發展幸福農業計畫撥付之補助款及大甲區農會之配合款金額 ,參偵字第16009號卷一第118頁、卷二第2頁),⑤大甲區 農會於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執行完畢後,於101年1月2日 向臺中市政府報請核銷之會計帳目及收據等資料(參偵字第 00000號卷一第132-137頁),⑥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1日府 授農作字第1050159323號函(內載大甲區農會於96年、97年 中衛計畫執行完畢後,向臺中市政府辦理核銷之會計報告等 資料,因已逾公文保存期限,無法提供,本院因而無法認定 大甲區農會是否有檢具業務登載不實之帳冊報請核銷而行使 之,故此部分僅論業務登載不實,參本院卷第202頁),⑦ 前開十五筆剩餘款之收入傳票影本(上有製票人之蓋章,參 本院卷第296-312頁)等在卷可佐。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黃瑞祥之犯行均堪認定。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臺中市政府96年5月30日府農務字第096000000號函及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100年9月22日農輔字第1000025647號函載明:96 年、97年中衛計畫補助之經費逾期未執行完畢,應依規定繳 回,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補助之經費,倘有剩餘款,應 按補助比例繳回(參偵字第16009號卷二第3、12頁)。是以 本件被告劉松齡劉政文林玫伶黃瑞祥前開明知為剩餘 款,卻製作不實之收入傳票,使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人員登載 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分類帳內,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部 分,並持該不實之收據及帳目,向臺中市政府報請核銷,以 為行使之行為,分別使臺中市政府及農委會受有補助剩餘款 未繳回之損害甚明。又被告劉松齡自74年起至97年8月間止



,擔任臺中市大甲區農會總幹事,被告劉政文自98年3月23 日起至104年2月14日止,擔任大甲區農會總幹事,黃瑞祥自 80年間起至101年11月3日止,擔任大甲區農會推廣股農事指 導員,林玫伶自95年1月25日起至103年2月7日止,擔任大甲 區農會會計股股長,於本件行為時間,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故①就96年、97年中衛計畫部分,核被告劉松齡林玫伶黃瑞祥,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②就100年 發展幸福農業計畫部分,核被告劉政文林玫伶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5條、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二、又①被告四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人員於大甲區農會之明 細分類帳內為前開不實之登載,均屬間接正犯。②就96年、 97年中衛計畫部分,被告劉松齡林玫伶黃瑞祥,係於密 接之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人員於大甲區農會之明細 分類帳內為前開數次不實之記載,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③就100年發展幸福農業計畫部分,被告劉政文林玫伶就 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亦應屬接續犯(理由同前),且業務登 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登載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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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