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8號
PHDV,105,補,58,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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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吳石吉
      吳柏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自順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
  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建物(
  建物門牌:澎湖縣○○市○○里000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被告陳自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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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