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陳添露
原 告 劉宗仁
原 告 劉志強
原 告 劉淑君
原告與被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蔡宗城、陳誼潔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5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