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84號
CTDV,105,補,1784,201611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陳添露
原   告 劉宗仁
原   告 劉志強
原   告 劉淑君
原告與被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蔡宗城陳誼潔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5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