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547號
CTDV,105,司票,554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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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47號
聲 請 人 葉昇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育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台端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與本票所載之發票日不一,請確認附
  表有無書錯誤。
三、請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年何月何日?
四、相對人黃育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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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