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梁振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時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69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徐時偉、債務人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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