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05號
CTDV,105,司拍,705,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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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梁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時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69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徐時偉、債務人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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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