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光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再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載之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
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
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
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面金額為何?(貴公司所書寫文字難以辨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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