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葉廖秀琴
聲 請 人 葉美青
聲 請 人 葉美娟
聲 請 人 葉世晨
聲 請 人 葉凱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裁定所載,原
被繼承人葉子楓之繼承人葉孫達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死亡
,葉孫達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葉孫達繼承葉子楓之遺產
部分,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台端與葉孫達之遺產管理人
共同聲請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