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032號
CTDV,105,司促,30032,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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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吉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9月0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1
  9,352 元未給付,其中68,681元為消費款;147,071 元為循
  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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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