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凱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家榮
人
債 務 人 徐名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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