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55號
CTDV,105,司促,29955,201611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凱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家榮

債 務 人 徐名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