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38號
CTDV,105,司促,29938,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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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8號
債 權 人 冠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錞
債 務 人 寶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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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