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7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債 務 人 林衡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