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767號
CTDV,105,司促,29767,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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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明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明機於090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7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7,586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6,343元、已到期之利息943 元及違
  約金3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6,343元,自97
  年11月0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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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