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5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蕊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和興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