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622號
CTDV,105,司促,2962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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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黃廷宇
債 務 人 熊孟娟
一、債務人黃廷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
  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黃廷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熊孟娟負賠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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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