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
債 權 人 陳能俊
債 務 人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各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1 │104年12月18日 │36,000元 │105年8月18日 │EQ0000000 │ │
├─┼───────────┼─────────┼─────────┼────────┼──┤
│2 │105年1月31日 │300,000元 │105年8月19日 │EQ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