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609號
CTDV,105,司促,29609,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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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
債 權 人 陳能俊
債 務 人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各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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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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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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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2月18日     │36,000元     │105年8月18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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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月31日     │300,000元     │105年8月19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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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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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