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映方
債 務 人 王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映方於民國96年10月至97年03月間邀同債務人王
世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2,174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映方自就讀
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世智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2174│映方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2174│映方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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