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27號
CTDV,105,司促,29527,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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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映方
債 務 人 王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映方於民國96年10月至97年03月間邀同債務人王
  世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2,174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映方自就讀
  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世智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2174│映方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智、王│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2174│映方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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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