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許靜儀
債 務 人 許坤霖(原名許聰燈)
債 務 人 劉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靜儀於民國96年12月至97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許
坤霖、劉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00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靜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坤霖、劉秀玉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
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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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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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坤霖 │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7002 │許靜儀 │月1日起 │ │ │
│ │元 │劉秀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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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坤霖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37002 │許靜儀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元 │劉秀玉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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