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16號
CTDV,105,司促,29516,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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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新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新勝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40107006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3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洪新勝於102年9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24072
  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0
  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2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6
  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新勝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6418 │     │1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新勝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817 │     │1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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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