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新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新勝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40107006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3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洪新勝於102年9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24072
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0
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2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6
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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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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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新勝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6418 │ │1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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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洪新勝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817 │ │1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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