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83號
CTDV,105,司促,29483,2016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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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梁振昌
債 務 人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時偉

債 務 人 徐時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壹仟參佰壹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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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