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施鳳雯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
2 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需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
限。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明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
定)
二、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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