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70號
CTDV,105,司促,29470,201611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施鳳雯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
  2 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需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
  限。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明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
  定)
二、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