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69號
CTDV,105,司促,29469,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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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方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
  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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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