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30號
CTDV,105,司促,29430,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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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邜耀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邜耀褘於民國93年11月8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 CARD :NO:3560-9955-8000-7604 ),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7 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29
  ,88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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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