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398號
CTDV,105,司促,29398,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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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詹月琴
債 務 人 許銘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參
  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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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