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黃家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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