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0號
債 權 人 陳幼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曜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早於部分支票之提示日,如書
寫錯誤,請具狀更正(提示日即退票日,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法請求)。
三、債務人邱曜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