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美娣於民國91年8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5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9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以下同)32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39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陳美娣於89年6 月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5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5年8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436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18606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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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債務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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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5426 │陳美娣│自95年09月0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
│ │ │ │自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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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3037 │陳美娣│自95年08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
│ │ │ │自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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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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