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福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51182101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4日止累計9,062元正未給付
,其中7,185元為消費款;67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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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福仁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185元│ │1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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