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智豪
債 務 人 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忠諭
人
債 務 人 江余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零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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