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970號
CTDV,105,司促,28970,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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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鍾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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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