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958號
CTDV,105,司促,28958,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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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5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陳玉麟
債 務 人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建樟

債 務 人 顧聖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萬玖仟參佰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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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