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加計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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