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運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債務人李運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以「本金」每月2%計算違約金部分尚非具體明確
,債權人應表明明確之請求標的數額,並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