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27號
CTDV,105,司促,28427,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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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紘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五計算之違約金」
  確切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鍾紘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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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