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59號
CTDV,105,司促,28359,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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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劉建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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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