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2號
債 權 人 林志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志豪即吉品屋日式拉麵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 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請求之具體事實理由,亦未提出受僱於債 務人張志豪即吉品屋日式拉麵及月薪之釋明文件及吉品屋日 式拉麵為獨資或合夥,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 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