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違約金請求之年、月、日(貴會請求自民國103
年11月1 日起之違約金,是否為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起,按年利率0.271 ﹪計算之違約金,自104 年
5 月1 日起,按年利率0.542 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