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8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債 務 人 王敦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簽立汽車分期
付款及供擔保本票未依約繳息,嗣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 日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已於民
國105 年5 月20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債權人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僅載明「
未償本金餘額:新臺幣:132,200 元整(截至民國99年10月
30日止)」未載明受讓之利息為何?經本院於105 年9 月21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釋明自民國80年11月13日起算利息及違
約金之依據,該裁定於105 年10月5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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