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648號
CTDV,105,司促,26648,2016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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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48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周立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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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