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出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餘額為新
臺幣(下同)76,811元,另依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
料,違約金、循環息已計算至96年7 月,金額為11,438元,
則貴公司請求98,785元,及其中91,308元自民國95年7 月21
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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