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5年度,4號
CTDV,105,原訴,4,201611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李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李沛伃
被   告 李沛鎂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鈺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再行具狀陳報訴外人李昕展(原名李苑尚)之不動產謄本,本院認有再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