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號
NTDV,106,監宣,1,201706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國樑 
相 對 人 蔡林貴 
利害關係人 蔡瑞端 
      蔡國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丁○○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 宣告人甲○○(男,19年4 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長子,相對人自103 年2 月14日,因患有失 智症,經送醫治療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丁○○(女,40年1 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4 件、同意 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各2 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 明書、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應受監護(輔助)人財產清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1 件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 鑑定人即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趙若梅醫師前訊 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點呼及詢問固能回應,然多答 非所問或無法正確回答,可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思表示之能 力尚有欠缺,經函請該院鑑定結果亦認略以:㈠個人病史: 蔡先生(即相對人)小時身心發展正常,最高學歷為警專畢 業,結婚育有2 兒1 女。蔡先生從事警察工作,直到50歲左 右退休。退休後在家可做簡單農務。過去曾有恐慌焦慮病史 。在102 年曾因被害妄想不願吃飯而住院治療。這幾年漸漸 出現記憶力下降,認不出家人的名字,認知功能也漸漸衰退 。㈡身體狀態:蔡先生身材中等,生命徵象穩定,四肢健全 ,可緩慢行走或需人攙扶。㈢精神狀態:蔡先生意識清楚, 專注力不佳,情緒淡漠,表情平板,無怪異、不適切或僵直 行為,說話回應不切題,人時地不清楚,難以判斷有無妄想 ,無自言自語或傻笑等症狀,定向力不佳,記憶力不佳,計 算能力不佳,抽象思考能力不佳,無自殺意圖,無失眠,無 飲食障礙。㈣日常生活狀況:⒈蔡先生需人協助進食,處理 大小便、穿脫衣物及洗澡,無個人健康照顧和獨立生活能力 。⒉蔡先生雖有用口語或非口語表達意思之能力,但其認知 功能下降,對於簡單之問題無法切題回答,亦無法了解社會 上一般事務,缺乏現實判斷力、分析事物異同性及抽象思考 能力。⒊蔡先生無計算能力、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 無經濟活動能力。㈤心理衡鑑:簡易智能測驗狀態(MMSE) 為6/30;臨床失智評量(CDR)為3分,為重度失智範疇。㈥ 總結:蔡先生之精神科診斷為重度失智症,有明顯的認知功 能障礙和日常生活功能障礙,其意思表達能力,意思接受能 力和意思判斷能力是完全不能,建議需有人監護其行為。失 智症為腦部退化性疾病,蔡先生的認知功能狀態近幾年在逐 漸下降,至今沒有回復,其回復的可能性低等語,此有該院 106 年4 月10日埔基醫字第00000000C 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 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是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進 行訪視調查,此有本院106 年度家查字第13號訪視調查報告



1 份在卷可稽,其訪視結果結果略以:㈠綜合分析:⒈相對 人目前身心狀況與照顧需求評估:⑴相對人過去、目前生活 及居住情形與被照顧狀況:相對人目前大多與聲請人同住於 相對人退休時於南投縣國姓鄉自建之平房內,並聘有印尼籍 看護協助照顧、打理生活,從聲請人、關係人乙○○、丁○ ○之陳述,可得相對人自退休後即與配偶蔡賴阿媚共同居住 於南投縣國姓鄉,約莫3 至4 個月會北上基隆與關係人乙○ ○小住3 至5 天後返回國姓鄉居住,相對人配偶蔡賴阿媚於 102 年10月過世,相對人則與印籍看護RUMI兩人居住於南投 縣國姓鄉,亦是偶北上與關係人乙○○同住約莫3 至5 天後 即返回國姓鄉,聲請人於104 年退休後至今,與相對人同住 照顧相對人。綜上,評估相對人已長期居住於南投縣國姓鄉 將逾40年,該處為相對人熟悉、習慣之生活環境,應自無疑 。另觀察相對人衣著整齊乾淨、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飲食 正常,評估目前被照顧狀況良好。⑵相對人目前身心狀況: 相對人目前87歲,患有失智症;綜合聲請人、關係人乙○○ 、丁○○及看護RUMI等人陳述可得,相對人已不認得家屬親 人,曾有恐慌、焦慮、幻想、攻擊行為、晚上不睡覺、隨地 吐痰、吃衛生紙等非正常行為,目前除能自行進食外,一般 如穿衣、如廁、沐浴、行動等日常生活皆需人協助,幾近已 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實地訪視中觀察相對人之身體狀況 尚能稱穩定,在旁人攙扶下能緩慢行走、無重大疾病、無須 臥床、能聽得懂簡單指令並簡略回應而無法有句子出現,於 認知功能、記憶提取、人際互動、語言表達、思考判斷亦皆 顯有障礙;另於調查程序中,相對人皆答非所問,家調官詢 問監護宣告等相關問題,相對人無法充分理解受監護宣告之 意義,亦無法表達受監護宣告意向及屬意之監護人人選。⑶ 相對人照顧需求評估:①失智症之病程為長期、不能恢復之 病症,中後期之病徵將有生活起居不正常、日夜顛倒、尿失 禁、喪失時間及地點的辨識能力、逐漸喪失認人及溝通的能 力、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有時會有不適當之行為(吃肥 皂、異物、玩糞便),最終失去體力,永久臥床,最後更陷 於靜呆狀態。照顧失智症患者有下列可遵行:儘量保持病患 的健康、瞭解病患的行為源自疾病,而非故意搗蛋、避免批 評、拒絕、責罵的情緒反應、陪伴患者欣賞他們喜歡的電視 節目、音樂及談他們過去事情以強化記憶、順著他、不爭辯 、不責備、規律生活作息,避免經常改變,尤其失智長輩對 環境改變較難適應,所以需要一段時間調適。當子女輪流照 顧時,儘量維持在同一居住環境,有一致的照顧方法,失智 長輩的情緒會比較穩定。②綜合以上失智症之病徵及照顧原



則,照顧相對人時,家庭將面臨許多衝擊,而失智者的狀況 會隨病程變化,照護者需要隨其狀態調整照顧方式;是故評 估照顧者及家庭方面,除主要照顧者需投入愛心、耐心、毅 力及相當之體力外,照顧者及家人對失智症疾病及照顧方式 有充分的理解與準備更顯得重要,如此方能讓相對人享有尊 嚴、有品質之照顧。於罹患失智症之相對人部分,除對環境 改變較難適應外,其曾有恐慌、焦慮、情緒失控等情形,規 律的生活作息與穩定的居住環境,避免經常改變,將有助於 穩定相對人之情緒。⒉從調查程序之會談及過往之訴訟紀錄 顯示,聲請人與關係人乙○○間互動不睦、關係衝突,兩造 於調查程序中皆表示不同意對造單獨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 ,更無共同監護之可能性,評估其等關係目前仍持續衝突與 對立,手足間情感之糾葛與傷害難於短期內平撫與修復。⒊ 監護人人選評估:⑴監護動機、意願與能力:①聲請人:年 64歲,已退休,身心狀況屬穩定、活動自如、經濟狀況能維 持生活,自認相對人多由其照顧居多,且想對關係人乙○○ 提出盜領相對人存款之告訴,評估監護意願強烈,且有能力 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②關係人乙○○:年62歲,目前有 自營電信零件設備門市,身心狀況屬穩定、活動自如、經濟 狀況穩定,認為照顧父母乃為人子女之責任,評估關係人乙 ○○有意願亦有能力擔任監護人。綜上聲請人、關係人乙○ ○皆具有監護之意願及能力。⑵與相對人之互動、照顧陪伴 時間及對相對人需求之瞭解:①聲請人:目前已退休,與相 對人及印籍看護同住,平日多由印籍看護照顧相對人,而其 則擔任監督印籍看護、協助照顧之角色,3 餐3 人會共同進 食,聲請人協助照顧相對人之餘,多在門前庭院整理草木; 於調查程序中,聲請人能清楚描述相對人之生活作息、過去 生活狀況、性格、身體健康、用藥情形。評估聲請人幾乎整 日與相對人共處於居住處,能隨時照顧、陪伴相對人,對相 對人之生心理狀況亦頗了解,並有實際參與照顧相對人。 ②關係人乙○○:目前經營一電信零件設備門市,平日與配 偶共同看顧,相對人則於關係人乙○○長子之住處由印籍看 護獨自照顧,觀察關係人乙○○夫婦平日看顧門市,長子亦 出門上班,同住之家人平日各有工作,較無時間陪伴、照顧 相對人,多由印籍看護一人照顧相對人。據關係人乙○○之 配偶施玉蘭表述,平日由印籍看護準備相對人餐食,相對人 並未與家人共桌進餐;於調查程序中,關係人乙○○及其配 偶能描述相對人之生活作息、過去生活狀況、身體健康、人 際社交等情形,然關係人乙○○之配偶表述覺得相對人頭腦 還可以,沒有嚴重的失智問題等語,顯與相對人現狀不符;



另從關係人乙○○及其長子皆不確定相對人專屬之杯子是哪 一個,評估關係人乙○○似乎將照顧相對人之責任完全交予 印籍看護,較少實際參與照顧、陪伴相對人。綜上,無論聲 請人或關係人乙○○,皆視印籍看護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 ,但聲請人與關係人乙○○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聲請人認為相 對人常有出奇不意之不正常舉動及印籍看護難免有疏忽、需 要協助之處,故自視為監督、協助分擔照顧之角色,其仍常 有與相對人相處、實際照顧之機會;於關係人乙○○部分, 因工作關係,較無時間照顧相對人,完全交由印籍看護一人 照顧相對人,關係人乙○○似較無實際照顧、陪伴相對人之 經驗。⑶家庭結構與支持系統:①聲請人:已退休,配偶黃 淑英亦將於今年過年後退休,家庭週期處於子女離家之空巢 期,觀察聲請人已退休、已完成養兒育女任務、事情變少、 時間變多,且身體尚屬健康、經濟狀況穩定,評估聲請人夫 婦除照顧相對人之責任外,現階段無重大壓力、危機事件之 威脅,又生活及身心狀況穩定,自有充足之時間與精力照顧 相對人。②聲請人乙○○:目前雖仍有工作,然經濟狀況穩 定、兩名兒子皆已成年獨立,評估現階段亦無重大壓力、危 機事件之威脅,而關係人乙○○安排相對人住在其長子家中 ,雖關係人乙○○長子亦支持關係人乙○○擔任監護人,但 其目前育有兩名幼兒,年齡各為2 歲及1 個多月大,此階段 之幼兒,照顧負擔沉重,尤其新生兒睡眠時間長,睡眠時更 需安靜、安穩之環境,而相對人因老人失智症,已有半夜不 睡覺、吵鬧狀況,恐影響幼兒之睡眠,且相對人之失智症終 將有日夜顛倒、吵鬧之狀況,屆時關係人乙○○家庭難免將 產生照顧相對人及幼兒需求難以兩全之衝突處境。綜上,失 智症為不可恢復且會逐步惡化的慢性疾病,隨著相對人疾病 的進展,照顧者所需負擔的責任與壓力也日漸增多,緊張程 度亦將增加,需付出更多的精力、時間及情感,照顧者生活 品質降低勢在難免;以家庭週期觀點評論,聲請人正值退休 階段,有充足之時間照顧相對人及家庭現階段無重大壓力、 危機事件威脅之優勢,而關係人乙○○及長子皆仍有工作, 且家中有嬰幼兒,兩者相較,評估聲請人及其家庭能有較充 足之能力與優勢因應相對人病程之變化所帶來之衝擊;相對 人因失智而生之失序行為,對於有幼兒、新生兒之關係人乙 ○○家庭,造成之影響與衝擊明顯大於已退休之聲請人家庭 。⑷目前及未來照顧計畫:①聲請人:於調查程序中,聲請 人及其配偶黃淑英皆有主動約略提及失智者未來可能之病徵 、照護注意事項、長期照護措施、未來照顧計畫等訊息,聲 請人亦自陳前些年相對人已有脾氣暴躁易怒、恐慌現象,但



囿於對失智症欠缺認識,而無發現相對人已有失智狀況,聲 請人配偶黃淑英亦表示自己為護理人員,因相對人之故,而 開始蒐集失智者相關資料,並建議聲請人亦應閱讀瞭解;從 聲請人及其配偶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已為照顧相對人而有 蒐集失智症相關專業資訊,評估聲請人雖僅約略提及,但已 有具體行動與長期照顧相對人之心理準備,能謂用心、思考 細緻,符合上述醫院衛教及照顧失智者建議照顧者應具備之 條件;另聲請人之照護計畫為視相對人之知覺能力、自身之 健康情形而決定照顧地點及方式,亦能視為妥適。②關係人 乙○○:於調查程序中,關係人乙○○及其家人並未主動提 及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而產生之身心變化及因應方式,目前 之照護計畫為維持現狀,相對人與關係人乙○○長子同住, 繼續由印籍看護照顧相對人。⑸照護環境:①聲請人:聲請 人居住地為相對人退休後生活之處,該處位於郊區,前有寬 廣之視野與綠樹花草,室內空間寬敞、明亮通風、距埔里榮 總車程約30分鐘、埔里市區車程約莫20分鐘,評估居家空間 及設備足堪供應相對人生活之所需;另相對人自退休後多居 住於該處,至今將逾40年,應能謂為相對人熟悉、習慣之生 活環境。②關係人乙○○:相對人係與關係人乙○○長子同 住,觀察該住處為一層樓,從相對人居住之房間堆放有許多 非相對人之物品,房間內僅有兩張床及一包成人紙尿布屬相 對人及印籍看護之用品,2 人在其內則已無轉身之餘地觀之 ,可推測該處似僅為暫時提供相對人居住,而非相對人常住 之處、關係人乙○○並未因應相對人生心理需要,細心為相 對人準備適切之照護環境;另相對人之房間、家庭公共空間 及走道皆狹小,除不利於相對人乘坐輪椅時之移動,若相對 人欲自行行走,照顧者僅能站立於相對人後方協助,而無於 相對人左方或右方協助攙扶之餘地。㈡處遇建議:綜合各情 ,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均有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意願 ,然聲請人與關係人乙○○長期互信基礎薄弱,關係緊張, 若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除難期渠等能理性溝通協調, 恐有相互掣肘或意氣用事之情形,反而影響相對人之利益外 ,屆時由兩造輪流照顧可能性高,而相對人適應環境能力較 差,不適宜頻繁變動其生活環境及生活模式,以免徒增適應 之情緒困擾與不安全感;復又聲請人與關係人乙○○住處相 隔甚遠,相對人已有87歲高齡,亦不堪長途舟車勞頓,故本 件不宜由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如上述,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均有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意 願與能力,然聲請人於家庭支持系統與家庭週期、照護環境 、對失智症之認識與未來照顧計畫、照顧失智者之心理準備



、陪伴照顧相對人之時間等皆較優於關係人乙○○;又衡酌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目前與相對人同住,常實際參與照顧 相對人,其配偶黃淑英即將退休有意願共同照顧相對人,其 長期擔任護理人員,應足具專業之護理知識與能力,且相對 人目前受照顧情形穩定,雖聲請人坦言聲請擔任相對人監護 人之職,動機之一係為代相對人向關係人乙○○提告,但並 無明顯證據可說明此足以影響聲請人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與承 諾及相對人受照顧之品質;綜上,聲請人並無明顯不適任之 理由等語。是本院審酌上開訪視調查報告及認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人之長子,誼屬至親,其經濟狀況無虞,有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份 在卷可稽,現復已退休,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並由其與印 尼籍看護一同照護受監護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人受照顧情形 良好,且對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生活作息等有相當之 了解,及聲請人已當庭表示願意出任監護人一職;又受監護 宣告人之女丁○○具狀表示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 護人應能善盡照顧養護受監護宣告人之義務等情,是堪認由 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受監 護宣告人甲○○之女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 丁○○同意,有同意書2 紙在卷足憑,爰依法指定丁○○為 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 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丁○○於本件確定後2 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