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4227號
CTDM,105,簡,4227,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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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冠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冠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暨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拾伍點叁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柯冠羣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4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3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852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 24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7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 年度審聲字第1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8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未戒斷毒品,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100年9月29日16時許,高雄市○○區○○○路0段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產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9月29日18 時40分許,員警前往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 剩餘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前淨重合計15.663 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15.312公克),並經警採尿送驗,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柯冠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警 卷第2-5頁;偵卷第28780號卷第12-15頁;他字卷第45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六隊17分隊偵辦毒品案 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 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1/A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11、14-16頁;偵字第0000 0號卷第23、25頁);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前淨重合計15.663公克,驗後淨重合計15.31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1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896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



10月28日刑鑑字第1000133166號鑑定書等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見偵字第28780號卷第44頁;101年度訴字第565號卷一第 81-82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竟 不知悔改,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然缺乏戒絕毒品決 心,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驗前淨重合計15.66 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5.31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在卷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 沒收銷燬;而上揭毒品包裝袋因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爰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耗損部 分因已滅失,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其他扣案之製毒器具 等物,均核與本案無關,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項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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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驗前淨重 │ 驗餘淨重 │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 1.917公克 │ 1.88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
│ │包暨其包裝袋壹只 │ │ │醫院100 年11│
│ │ │ │ │月30日高市凱│
│ │ │ │ │醫驗字第1789│
│ │ │ │ │6 號濫用藥物│
│ │ │ │ │成品檢驗鑑定│
│ │ │ │ │書(28780 號│
│ │ │ │ │偵卷第44頁)│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 1.966公克 │ 1.951公克 │同上 │
│ │包暨其包裝袋壹只 │ │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 1.39 公克 │ 1.28 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
│ │包暨其包裝袋壹只 │ │ │刑事警察局10│
│ │ │ │ │0年10月28日 │
│ │ │ │ │刑鑑字第1000│
│ │ │ │ │133166號鑑定│
│ │ │ │ │書(高雄地院│
│ │ │ │ │101年度訴字 │
│ │ │ │ │第565號卷一 │
│ │ │ │ │第81-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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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10.39 公克 │10.20 公克 │同上 │
│ │包暨其包裝袋壹只 │ │ │ │
├──┼────────────┼──────┼──────┼──────┤
│總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15.663公克 │15.312公克 │ │
│ │包暨其包裝袋肆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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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