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242號
CTDM,105,審易,2242,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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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武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19754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簡字第44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武慶係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 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 制,竟於民國84年間某日,未經許可,擅自在上開土地上興 建鐵皮屋及鋪設水泥地,未依法做農業使用,進而遭高雄市 政府於105 年2 月24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530502700 號函 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 臺幣6 萬元,並命應於105 年6 月8 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 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黃武慶仍置未辦理,嗣經阿蓮區公 所於105 年6 月14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發現被告仍未 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始悉上情,案經高 雄市政府函送偵辦,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 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等語 。
二、查本院業於105 年9 月1 日成立,而本案原繫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 受理之案件,茲因本案於本院成立 後經高雄地院移撥本院受理,故自應由本院續行辦理,先予 敘明。
三、按被告死亡者,在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自明。又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四、經查,被告黃武慶前揭涉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犯行,固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於105 年8 月26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975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 同年8 月29日繫屬高雄地院,此有高雄地檢署105 年8 月26 日雄簡欽水105 偵19754 字第12850 號函暨所檢附該署檢察 官105 年度偵字第1975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高雄地院 收文簿上所蓋收文日期戳章各1 份在卷可憑( 見簡字卷第1 頁、第2 頁正面及背面、審易卷第7 頁) ,惟被告業於本案 繫屬高雄地院後之105 年10月11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 見審易卷第1 頁) ,



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然依刑事訴 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故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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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