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5年度,40號
CTDM,105,交簡上附民,40,201611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鍾慈翎
法定代理人 鍾大為
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陳佳齡
上列被告陳佳齡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