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36號
TYDV,94,訴,236,2016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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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邦
      鄭紹鐮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鄭紹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鄭紹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紹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鄭紹鐮之姓名,於當 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均應為原告「鄭紹鐮」,惟於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均誤載為原告「鄭紹鎌」,經調閱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確認應屬誤繕;故原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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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